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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07510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07510

年份:111年

科目:民法

25 甲生前分別因其子女乙、丙、丁之結婚,各贈送時價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200 萬元、100 萬元之戒指 A、B、C。5 年後甲死亡時,甲 留下 300 萬元存款;戒指 A、B,價值已分別下跌為 200 萬元、130 萬元 ,戒指 C 則已滅失。甲之繼承人乙、丙、丁分割遺產時,應如何處理?
(A)乙無須返還,亦不受分配
(B)丙扣除受贈價額後,得再分配 80 萬元
(C)丙得受分配 270 萬元
(D)丁得受分配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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