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條n專科學校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但性質特殊之科別,為教學上之需n要,須增減修業年限者,得報教育部核定之。n
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n
專科學校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n業。n
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一年,二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半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其縮短或延長修業期限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各專科學校n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專科學校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A) 專科學校修業年限依年制分別為二年及五年(B) 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80學分(C) 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五年制不得少於180學分→X(D) 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其修業年限1年,二年制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第 33 條專科學校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A)但性質特殊之科別,為教學上之需要,須增減修業年限者,得報教育部核定之。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B);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C)專科學校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
專科學校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A) 專科學校修業年限依年制分別為二年及五年(B) 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80學分(C) 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五年制不得少於180學分→X(D) 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其修業年限1年,二年制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第 33 條專科學校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A)但性質特殊之科別,為教學上之需要,須增減修業年限者,得報教育部核定之。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B);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C)專科學校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一年,二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半年(D);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其縮短或延長修業期限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各專科學校訂定,報教育部備查。專科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專科學校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前二項延長修業期限之申請程序規定,由各專科學校訂定,報教育部備查現行規定
階段
學分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19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綜合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60學分
單科型高級中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182學分,最低畢業及格學分數為150學分
專科
二年制
80
五年制
220
大學(學士)
128
17 下列關於專科學校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科學校修業年限依年制分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