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主管機關核發甲加油站營運許可,乙為甲之鄰地所有人,主張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加油站營運許可減損其土地價值。此項主張係因上開營運許可,具有下列何項效力?
(A)存續力
(B)雙重效力
(C)第三人效力
(D)不可變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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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113), C(4996), D(71), E(0) #199184

詳解 (共 6 筆)

#555771
具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指對處分相對人有效外,對第三人亦有效力之行政處分。可分二種情形,即1、對相對人之負擔處分同時對第三人授意之效果:該第三人既授益,即無爭執之理。2、對相對人之授益處分同時對第三人負擔之效果:該權利受損之第三人雖非處分之相對人,仍得提起撤銷原處分之訴。訴願法第18條:「……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1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定有明文。舉二例說明如下:1、商標事件:商標之審定或註冊,對申請人或商標專用權人自屬授益處分,惟認為該商標因近似或其他事由損害其權益之利害關係人即係第三人,依商標法之規定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2、建築法上之鄰人訴訟:起造人取得建築執照後在施工過程中損及鄰地第三人之安全,該第三人得請求停止發給起造人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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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891
●具雙重效力之行政處分:
1.具混合效力之行政處分:對相對人同時作成包括授益與負擔效果的行政處分。例如對特定公務員的任命,一方面授與其薪資請求權,但另一方面卻也課予其服特定勤務之義務。又例如對於人民之給付請求,僅給予部分之許可(申請五樓建築,行政機關僅同意三樓)。就許可部分是授益成分,但就不與許可部分卻是負擔成分。(救濟上的難題:課予義務訴訟或者(隔離)的撤銷訴訟?)

2.附對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不僅對相對人,同時也對於利害關係第三人發生效力的行政處分。不同於具混合效力之行政處分,其效力發生之對象不是針對單一相對人。通常發生在建築法的相鄰關係,公務員法或者補貼法上的競爭關係中。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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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478
本來選對的...我真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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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355
哈囉~樓上!! 

剛替你翻了翻課本~這似乎是沒有法條的哦!

是記錄在處分相對人之法律效果之區分:
1. 授益處分
2.負擔處分
3.混合效力處份
4.第三人效力處份

至於內文 樓樓上都解釋了~就不在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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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574
請問第三人效力不算是雙重效力的一種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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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797
請問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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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13429
未解鎖
●具雙重效力之行政處分: 1.具混合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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