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遺族請領撫卹金年限屆滿,可繼續給卹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子(女)之寡妻者,得給與終身
(B)無子(女)之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C)領卹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D)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研究所畢業取得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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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5), C(71), D(1527), E(0) #310094

詳解 (共 5 筆)

#324403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條第3項: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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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706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罹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

六、病故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死亡經審定之年撫卹金,仍依公務人員死亡時之原規定辦理;給卹年限屆滿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項所定在學就讀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之就學期間為限;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者,以取得一個學士學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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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321
閃兵族的死不畢業,可領到三十幾歲才入伍,賺到。不合理,應修法先四年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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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409
樓上的,你沒搞錯吧?研究所畢業式取得碩士學位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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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74

領卹子女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得繼續給卹至研究所畢業取得""大學""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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