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土地法之規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各種不同用途之土地。下列何者不屬該項規定之用地類別?
(A)公園及綠地
(B)墳場
(C)醫院
(D)商店及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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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8), B(36), C(9), D(19), E(0) #140721

詳解 (共 2 筆)

#1668272

土地法 第 19 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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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737

土地法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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