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各級政府由那個主管機關召集,結合醫療、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共同規劃及辦理早期療育工作:
(A)醫療
(B)教育
(C)社政
(D)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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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26), C(4), D(2), E(0) #480048
統計: A(55), B(26), C(4), D(2), E(0) #480048
詳解 (共 1 筆)
#1582866
|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
第 2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
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136&KeyWordHL=
17 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各級政府由那個主管機關召集,結合醫療、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共同規劃及辦理早期療育工作:
(A)各級學校
(B)教育
(C)社政
(D)財政
17 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各級政府由那個主管機關召集,結合醫療、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共同規劃及辦理早期療育工作:
(A)各級學校
(B)教育
(C)社政
(D)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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