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為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之機會,各級政府應由何種主管機關召集,結合醫療、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共同規劃及辦理早期療育工作?
(A)教育主管機關
(B)醫療主管機關
(C)社政主管機關
(D)民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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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165), C(15), D(11), E(0) #110184

詳解 (共 3 筆)

#305215
特殊教育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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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792
第23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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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534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25 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 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 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 特殊教育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 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及停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變更、停辦或合併之 要件、核准程序、組織之設置及人員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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