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之規定,有關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B)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C)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四人為原則
(D)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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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457), C(99), D(761), E(1) #110187
統計: A(386), B(457), C(99), D(761), E(1) #110187
詳解 (共 6 筆)
#86018
第 7
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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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721
第 6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
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資料來源: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6條(108.5.8)
資料來源: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6條(1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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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90
就是修改法令了,才會選D啊
煩請將題目再看一遍,這樣您就會明白,不用修改選項了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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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9
請求修改選項,已經改法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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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497
我的怎麼找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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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55
B錯在哪裡呀!!
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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