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現行法規,以下那一些人不在老人疑似被虐待情事的責任通報之列?
(A)村(里)長與村(里)幹事
(B)公寓及大廈的管理員
(C)社會服務機構的社會工作人員
(D)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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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741), C(4), D(127), E(0) #146644
統計: A(41), B(741), C(4), D(127), E(0) #146644
詳解 (共 5 筆)
#526007
醫社警司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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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353
| 第 43 條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
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
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
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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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354
| 第 41 條 |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 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 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 之。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 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 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 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
| 第 42 條 |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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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725
哈哈哈感覺1F大大的口訣有趣又好背。
一色警思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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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422
B存在於兒少法的通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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