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若要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是以第幾類被保險人身分加入?
(A)3 
(B) 4
(C) 5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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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64), C(638), D(99), E(0) #1914869

詳解 (共 1 筆)

#3122709

類別

保險對象

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

眷屬

第一類

受僱者(含外籍勞工)

公職人員、公務人員、私立學校教職員

*雇主

*自營業主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

*配偶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限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以上均需無職業且應依最近親等順序投保

所屬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或雇主

第二類

*職業工會會員、外僱船員

同上

所屬的職業工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

第三類

*農、漁民、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漁業工作者

同上

農會、漁會、水利會

第四類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恤遺眷

國防部指定之單位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內政部役政署
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法務部指定之單位

第五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成員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第六類

無職業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同第一類眷屬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無職業一般家戶戶長或家戶代表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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