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若要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是以第幾類被保險人身分加入?
(A)3
(B) 4
(C) 5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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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64), C(638), D(99), E(0) #1914869
統計: A(76), B(64), C(638), D(99), E(0) #1914869
詳解 (共 1 筆)
#3122709
類別 | 保險對象 | 投保單位 | |
|---|---|---|---|
被保險人 | 眷屬 | ||
第一類 | *受僱者(含外籍勞工) *公職人員、公務人員、私立學校教職員 *雇主 *自營業主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 | *配偶 *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限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以上均需無職業且應依最近親等順序投保 | 所屬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或雇主 |
第二類 | *職業工會會員、外僱船員 | 同上 | 所屬的職業工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 |
第三類 | *農、漁民、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漁業工作者 | 同上 | 農會、漁會、水利會 |
第四類 | 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恤遺眷 | 無 | 國防部指定之單位 |
|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 無 | 內政部役政署 | |
| 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 無 | 法務部指定之單位 | |
第五類 |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成員 |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
第六類 | 無職業榮民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 同第一類眷屬 | 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無職業一般家戶戶長或家戶代表 | |||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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