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民事保護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區分為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
(B)警察機關不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C)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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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000), C(100), D(39), E(0) #1914873
統計: A(9), B(1000), C(100), D(39), E(0) #1914873
詳解 (共 3 筆)
#4766568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
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
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
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
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
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
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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