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小汪於 105 年 1 月以 500 萬元購入房地產一筆,106 年 9 月以 490 萬元出售,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4 萬元,相關費用均為取具合法憑證,包括仲介費 25 萬元、代書費 5 萬元、金融機構房貸利息 支出 3 萬元、房屋稅及地價稅 2 萬元、搬運費 1 萬元。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供以後年度減除之房地產出售損失為 41 萬元
(B)可供以後年度減除之房地產出售損失為 45 萬元
(C)可供以後年度減除之房地產出售損失為 50 萬元
(D)該筆房地產出售損失可自以後年度之所得減除,減除期限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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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78), C(28), D(70), E(0) #1914883

詳解 (共 10 筆)

#4902495

回樓上 

財政部 083 年 02 月 08 日台財稅字第 831583118 號函

主旨:核釋個人出售房屋,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之成本及費用項目疑義。說明:二、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三、至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不用這麼兇,大家在這邊就教學相長,不會的就勤勞一點找資料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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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所得稅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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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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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 目前費用率已改為3% 但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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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990
給樓上,個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所繳納的地價稅、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等是屬於 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所以不能當作必要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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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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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500-(25+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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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4-4 條第四條之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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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Exteme被打爆臉 有夠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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