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106 年度王小姐任職於商北公司,公司依員工認股權辦法給予認股權 1,000 股,每股執行價格 80 元,
年底股票收盤價每股 90 元,執行權利日訂於 108 年。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
旅遊活動,公司負擔之旅遊費用為每位員工 2 萬元。此外,王小姐因弄瓦之喜,故職工福利委員會
贈與員工生育禮金 5 萬元。請問上述所得應認列為十類所得中之「其他所得」之金額為多少?
(A) 3 萬元
(B) 5 萬元
(C) 7 萬元
(D) 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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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98), C(102), D(58), E(0) #1914884
統計: A(9), B(298), C(102), D(58), E(0) #1914884
詳解 (共 7 筆)
#4388367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93年7月22日修正動支比率不予限制)部分,得以其他費用項目列帳。
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83.9.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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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為每位員工 2 萬元,是否應視為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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