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國家之責任學說上一般稱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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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代位責任說
(B) 自己責任說
(C) 過失責任說
(D) 故意責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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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45), C(111), D(19), E(0) #204494
統計: A(370), B(45), C(111), D(19), E(0) #204494
詳解 (共 2 筆)
#227134
1、代位責任說:
指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上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
由於公務員資歷通常不足,乃由國家代替該公務員負責賠償則
任,所以國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個別公務員具有不法性
之故意或過失之規則條件為前提。
*意即以個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行為及責任為條件判斷標準。
2、過失責任說:
以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為成立要件。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過失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至該結果發生者。
*國家代替公務員賠償之後,符合一定要件下(故意或過失),
仍可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視為公務員自己責任。
3、自己責任說:
視公務員如國家手足,其執行職務,因違法造成之民事賠償,
責任,不以個別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仁成立為前提,國家應負
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係國家自己的責任,而非國家帶公務員負責之關係。
指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上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
由於公務員資歷通常不足,乃由國家代替該公務員負責賠償則
任,所以國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個別公務員具有不法性
之故意或過失之規則條件為前提。
*意即以個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行為及責任為條件判斷標準。
2、過失責任說:
以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為成立要件。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過失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至該結果發生者。
*國家代替公務員賠償之後,符合一定要件下(故意或過失),
仍可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視為公務員自己責任。
3、自己責任說:
視公務員如國家手足,其執行職務,因違法造成之民事賠償,
責任,不以個別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仁成立為前提,國家應負
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係國家自己的責任,而非國家帶公務員負責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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