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國民年金法中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保費負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重度以上身障者,保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B)中度身障者需自付百分之三十的保費
(C)輕度身障者需自付百分之四十五的保費
(D)低收入戶者需自付百分之五十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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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25), C(30), D(856), E(0) #1269658
統計: A(39), B(25), C(30), D(856), E(0) #1269658
詳解 (共 3 筆)
#1384344
第12條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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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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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12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一)低收入戶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中低收入戶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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