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關於「對身障鑑定與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者重新申請鑑定及需求評估」之規定,下
列何項敘述錯誤?
(A)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B)應以書面提出申請
(C)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 3 次為限
(D)提出申請者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但異議成立者,該費用將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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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22), C(762), D(64), E(0) #1269664
統計: A(32), B(22), C(762), D(64), E(0) #1269664
詳解 (共 4 筆)
#1375359
| 第 13 條 |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 估,並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 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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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360
所以C選項應訂正為 以一次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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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0694
身障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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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5218
第13條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 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畫起來的地方是考古題烤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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