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損害之發生應與【所失之利益】有關
土地法
第68、70、71條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規定如下:
(一)原因: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二)範圍: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土法第68條第2項)
(三)經費: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損害賠償之用。
(四)求償: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五)救濟: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17 土地登記賠償請求應具備之要件,下列那一項是不正確的? (A)須因登記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