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地政士公會應置理事、監事。下列關於其相關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理事、監事之任期為 3 年
(B)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二
(C)理事長之連任,以 2 次為限
(D)理事長之連任,以 3 次為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7), B(70), C(67), D(10), E(0) #1027972
統計: A(267), B(70), C(67), D(10), E(0) #1027972
詳解 (共 1 筆)
#1229238
地政士法 第 36 條
地政士公會應置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依
下列之規定:
一、縣(市)地政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直轄市地政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三、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四、各級地政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地政士公會均得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
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
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二
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1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