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有關地價及建物現值查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價調查應以買賣實例為主,無買賣實例者,得調查收益實例
(B)影響地價宗地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依規定應每年製作一次供估計區段地價使用
(C)建物單價應以不同主體構造種類之建物標準單價為準,但建物之樓層高度、層數、材料、用途、設計
及建築物設備等特殊者,應酌予增減計算之
(D)以收益實例估計土地正常單價之方法,得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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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97), C(29), D(58), E(0) #1027976
統計: A(19), B(297), C(29), D(58), E(0) #1027976
詳解 (共 3 筆)
#5238308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25條 內政部應對都市土地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依直轄市或縣(市)地政 機關調查之地價,每年編製地價指數表二次。 前項編製地價指數表,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第 24 條
下列事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訂定:
一、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
二、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
三、建物標準單價表。
四、建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
五、全棟建物之裝潢、設備及庭園設施等費用。
六、土地每單位種植農作改良物面積標準單價或農作改良物每株標準單價。
七、土地收益資本化率及建物收益資本化率。
八、調整至估價基準日地價用之比率。
九、依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製作各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前項規定之事項,於地價調查估計授權地政事務所辦理之地區,得部分授權地政事務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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