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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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 Juan 高一上 (2014/08/14)
第二條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 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 政執行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3F Choo 國二下 (2017/02/15)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 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 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 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 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 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 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 依法完成法定效力...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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