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請問在下列敘述中,何者為本條文在憲法解釋上的合理推論或敘述?
(A)法條上僅言及不得兼任「官吏」,故官吏以外的職務即可兼任
(B)如果立法院在廣播電視法中規定立法委員不得擔任民營電台的董事,因為此一職位不是「官吏」,此一規定即有違憲之嫌
(C)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官吏」以外之職務,仍應視該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
(D)本條文僅指「立法委員」,因此「地方民意代表」於解釋上即不受此一拘束,而可兼任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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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671
釋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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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854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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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條(立委兼任官吏之禁止)  立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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