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被尊稱為「憲法守護神」,職司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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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Zheng Qiu 高二下 (2014/08/15)
以下詳解 司法解釋 ─分為兩種: 審判解釋→訴訟案件 質疑解釋→解釋憲法、統一解釋命令 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A)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I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II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III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釋字371、572等號解釋肯認各級法院法官亦可聲請釋憲。 (B)大法官是總統提名→立法院.....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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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12/14)
(0820116 全文修正)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 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理由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並參考立法院函頒之「立法慣用語詞」修正之。
(1071218 全文修正) 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