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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向法院為某種代替清償之行為,此種債之消滅原因,稱為:
(A)清償
(B)提存
(C)混同
(D)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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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Angela Tsai 國三上 (2013/07/12)
清償:參民法第 309 條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債務消滅。   提存:參民法第 326 條 EX:甲欠乙一百萬元貨款,甲於清償期屆至,拿一百萬元現金給乙,乙可能依某些原因不願受領(比如說要故意造成甲違約而求償更高的賠償),甲可向債之清償地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該一百萬元.....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喵言喵語 大二上 (2017/07/15)

phpSJtM3S#s-565,600

by 法學大意 全彩圖說 伊藤編著

12F
冷瘋 大二上 (2017/07/23)

四個選項我都知道是什麼意思

但就是看不懂題目在講蝦米碗糕....

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向法院為某種代替清償之行為

這什麼意思?不是債務人直接去法院提存嗎?看不懂....

13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05/01)

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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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向法院為某種代替清償之行為,此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