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何地為出生地?
(A)中央政府所在地
(B)監護人戶籍地
(C)發現人住所地
(D)發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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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5), C(25), D(1656), E(0) #147093

詳解 (共 1 筆)

#430952

名  稱

戶籍法 

第 20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

    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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