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有 A 屋及其所座落之 B 地,甲僅將該 A 屋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予乙。不久,甲因病身亡,由其 子丙繼承,丙復將 B 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屋座落於 B 地之上,故甲不得僅將 A 屋出售予乙,須連同其所座落之 B 地一同出售
(B)丙雖繼承甲之財產,若未經繼承登記,仍非 B 地之所有人
(C)丙已出售並移轉 B 地所有權予丁,土地所有人丁得對乙請求拆屋還地
(D)房屋受讓人乙得於 A 屋之可使用年限內,對土地受讓人丁主張有租賃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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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89), C(151), D(959), E(0) #2796808

詳解 (共 4 筆)

#5587474

第 425-1 條 (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之租賃關係)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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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251
選項(A)錯誤,A屋及B地均為獨立之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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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290
B)一、 繼承不動產權利如不辦理登記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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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

是用民法第425-1的推定租賃關係

而非民法第425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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