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與乙之汽車買賣契約因定金之交付,【視為】成立
民法
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C: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定金【視為損害賠償之總額】
D: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
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C、D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17 甲與乙商談汽車買賣事宜,由甲先支付 20 萬定金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