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17歲,因騎乘機車發生車禍成為植物人,家人將其安置在療養院,並聲請監護宣告。法院裁定 監護後3個月,甲突然甦醒,完全回復意識,身體也活動自如。在眾人不知情下偷偷離開療養院, 返家將其撞壞之機車送至機車行修理,花費新臺幣5,000元。甲與機車行訂立修理機車契約,其效 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有效,但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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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642), C(121), D(25), E(0) #3127314

詳解 (共 3 筆)

#5887739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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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408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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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084
監護宣告原因消滅後,仍須聲請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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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1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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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甲17歲,因騎乘機車發生車禍成為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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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04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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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7歲,因騎乘機車發生車禍成為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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