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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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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自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起,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法院並依行政訴訟法審理。如甲主張此修法,致交通裁決事件不再由普通法院審理,損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其主張是否有理由?
(A)無理由,審判權歸屬及審級制度,尚屬於立法裁量範圍
(B)有理由,基於交通裁決事件之違法特性,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C)無理由,此為基本權程序與組織保障的問題,與訴訟權無涉
(D)有理由,基於司法一元主義,普通法院審理始可保障訴訟權
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
102 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10314
答案:
A
難度:
適中
0.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劉惠珍
高三上 (2014/06/05)
立法裁量意指立法者關於「法律內容」具有決定權(立法內容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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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lien (國貿丙級)
(2015/08/13)
(A)無理由,審判權歸屬及審級制度,尚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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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UNGLUNG
高一下 (2022/04/25)
C選項不妥之處在哪啊?請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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