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自民國101年9月6日起,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法院並依行政訴訟法審理。如甲主張
此修法,致交通裁決事件不再由普通法院經三級三審制度審理,損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其主張是 否有理由?
(A)無理由,審判權歸屬及審級制度,原則上屬於立法形成自由
(B)有理由,基於交通裁決事件之違法特性,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C)無理由,此為基本權程序與組織保障的問題,與訴訟權無涉
(D)有理由,基於司法一元主義,普通法院審理始可保障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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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39), B(576), C(1397), D(347), E(0) #2572522
統計: A(3539), B(576), C(1397), D(347), E(0) #2572522
詳解 (共 10 筆)
#5073576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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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6204
我先刪BD,再AC二選一,不選C是因為這件事就是有關訴訟權啊,怎麼會與訴訟權無涉,所以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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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446
17 自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起,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法院並依行政訴訟法審理。如甲主張此修法,致交通裁決事件不再由普通法院審理,損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其主張是否有理由?
(A)無理由,審判權歸屬及審級制度,尚屬於立法裁量範圍
(B)有理由,基於交通裁決事件之違法特性,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C)無理由,此為基本權程序與組織保障的問題,與訴訟權無涉
(D)有理由,基於司法一元主義,普通法院審理始可保障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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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一般警察/鐵路◆中華民國憲法- 102 年 - 102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10314
統計: A(4571),B(607),C(1312),D(417),E(0) #427109
個人: 尚未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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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1603
2F 貼的是102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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