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行政命令若遭法官於審理具體訴訟案件時拒絕適用,其效力為何?
(A)系爭行政命令仍屬有效
(B)於本案判決確定後正式失效
(C)系爭行政命令自拒絕適用時起失效
(D)僅於本案審理期間對相類似訴訟案件失效
統計: A(3597), B(620), C(704), D(1482), E(0) #2572528
詳解 (共 8 筆)
一、行政命令失效之理由與方式
(一)行政命令失效,須由制定此命令之行政機關宣布。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2 條 (第二、三項)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二)由大法官透過釋憲、統一解釋法令,宣布該法令失效。
1 憲法 第 172 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法 第 173 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2 憲法訴訟法 第52條 (違憲法規範失效期限)
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
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二年,命令
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
二、行政命令在法官於審理具體訴訟案件時,
(一)法官得拒絕適用,系爭行政命令仍屬有效。
法官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行政命令拘束。
(二)釋字第216號(民國 76 年 06 月 19 日)解釋文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
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
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
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
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
法官有獨立審判權,得逕自判斷適用與否
但只有大法官才能判定失效與否
釋字第137號解釋
法官審判受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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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範圍廣泛,為數甚多。其中是否與法意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情形,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為其應有之職責。在其職責範圍內,關於認事用法,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
(A) 系爭行政命令仍屬有效(對通案不失效力,僅對個案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