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屬於考試院之職權?
(A)評定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為丙等
(B)對於公務人員級俸所為之審定
(C)對於公務人員所為之陞遷決定
(D)對於公務人員所為之資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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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5), B(3289), C(1371), D(859), E(0) #2572514
統計: A(925), B(3289), C(1371), D(859), E(0) #2572514
詳解 (共 10 筆)
#4490764
這題所要問的是,考試院自己執行的事項吧?
憲增六(考試院職權)
執行: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法制事項(制定法規之大原則,不執行):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
從以上解答來看...審定在「銓敘」的範圍內。
「銓敘」為考量公務員能身任工作之程度以及在整體中進行排序。
故答案選B。
考績、升遷只有法制權,原則上由機關之人事行政人員負責執行。(如果題目不是這個意思煩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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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8978
考試院職掌情形分為兩種>>
1. 「法制權」 (屬部分執掌) :
「免積極包升」
|||||
任考級褒陞
免績俸獎遷
2. 「法制+執行權」 (屬完全執掌) :
「考銓保退撫」
|||||
考銓保退撫
試敘障休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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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558768
((配合最佳解答))
舉實例說明之:
考取警察(公務員資格)...的最後一關。為公務員得通過銓敘這關才能算是真正的公務員體系一員,係指考試院依據職權執行對於公務人員級俸所為之審定。
(考試院職權)
執行: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法制事項(制定法規之大原則,不執行):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
若解釋,如果有點醒大家的思考。希望大家給予鼓勵^^,說錯的話 請鞭小力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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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327
有的能制定+執行,有的只能制定卻不能執行,難怪會被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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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730
(D)與法無據,直接排除
(A)(C)非法制事項,可刪除
但(B)的「審定」感覺也不是法定事項啊,為什麼正確呢?
還是說所謂的「法制事項」有什麼特別實務見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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