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間關係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省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 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 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 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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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0), B(1062), C(1342), D(638), E(0) #2572527

詳解 (共 10 筆)

#4452710
地方制度法第2條
一、地方自治團體: 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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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4851

(A)省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地方制度法第75條

一、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地方制度法第8條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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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753
非自治團體 哪來辦理自治事項(這樣想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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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8896

(A)省政府辦自治事項(是第八條事項,請參考下方  地制法第8、75條)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 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 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 止或停止其執行

 

地方制度法

第 8 條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第 75 條     

  1. (A)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2.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3. (B)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4. (C)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5. 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6. (D)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7. 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8.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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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7063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中央各該主觀機關報行政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之自治和委辦事項、縣市政府之自治事項
委辦機關:縣市政府之委辦事項、鄉鎮市公所之委辦事項
縣政府:鄉鎮市公所之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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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893
地方制度法75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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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1894

被這題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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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7402
第 75 條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地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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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9419
思考方向:省政府已經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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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農惟老師手抄筆記~提供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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