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直轄市長之辭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獲得市議會之事前同意
(B)得以口頭為之,且不必說明理由
(C)應向內政部提出並經核准
(D)應以書面為之
統計: A(560), B(254), C(1075), D(3988), E(0) #2686710
詳解 (共 10 筆)
地方制度法第82條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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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規定皆需以書面為之
補選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 地方制度法§82 | 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 |
| 辭職、去職、死亡者 | 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 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 公所派員代理 |
| 辭職生效: 均自核准辭職日 | 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 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 | 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 | 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 |
| 停職者 | 副市長代理/無法則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 由副縣(市)長代理,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 | 公所派員代理 |
地方制度法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10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
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
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地方制度法§82 | 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 |
辭職、去職、死亡者 | 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 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 公所派員代理 |
辭職規定 辭職生效: 均自核准辭職日 | 皆需以書面為之+ | |||
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 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 | 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 | 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 | |
補選規定 |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 |||
停職者 | 副市長代理/無法則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 由副縣(市)長代理,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 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 | 公所派員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