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直轄市議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議場內所為之言論,即使無關會議事項且顯然違法,對外亦不負責任
(B)當選前已擔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
(C)任期內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D)因涉及刑事案件遭通緝者,於會期內一律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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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3), B(3622), C(1467), D(561), E(0) #2823654
統計: A(513), B(3622), C(1467), D(561), E(0) #2823654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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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52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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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8676
(A)於議場內所為之言論,無關會議事項且顯然違法,對外須負責任
地方制度法 第 50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B)當選前已擔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
地方制度法 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C)開會期間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地方制度法 第 52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D)因涉及刑事案件遭通緝者,於會期內可直接逮捕或拘禁(※逮捕或拘禁現行犯或通緝犯不須經直轄市議會同意)
地方制度法 第 51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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