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與上級監督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團體之違法行政處分,得由自治監督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 止或停止其執行
(B)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 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
(C)地方自治團體對監督機關所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履行職務之處分如認為 窒礙難行時,應向行政法院請求暫停執行該處分
(D)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統計: A(596), B(758), C(3494), D(803), E(0) #2686530
詳解 (共 10 筆)
(A)地方自治團體之違法行政處分,得由自治監督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 止或停止其執行
ex.秀林鄉公所做出違法的行政處分花蓮縣政府有權予以撤銷變更廢止
(B)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 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
ex.秀林鄉公所對流浪狗不作為,妨礙到人民重大安危,花蓮縣整府得命鄉公所期限內為之,或是情急之下,逕行代為之。
(C)地方自治團體對監督機關所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履行職務之處分如認為 窒礙難行時,應向行政法院請求暫停執行該處分
ex.秀林鄉公所如認為命其限期處理流浪狗問題窒礙難行,狗都抓不到,應該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訴,花蓮縣政府審酌之後再確認要不要繼續命令其限期執行
(D)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
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鎮、市) 民代表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 (鎮、市) 民代表會。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C 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
地方制度法76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
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
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C)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
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
或撤銷原處分。
地方制度法75條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D)
地方制度法§76 第二項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處理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 "。(申訴對象當然是前項所提之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
(C) 地方自治團體對監督機關所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履行職務之處分如認為 窒礙難行時,應向行政法院請求暫停執行該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