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行使,稱為:
(A)委任
(B)委託
(C)委辦
(D)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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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86), B(649), C(1716), D(482), E(0) #2572656

詳解 (共 5 筆)

#4465168

委任:隸屬下級


委託:無隸屬下級、民間


委辦:中央地方(行政學府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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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8730

行政程序法 第15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
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行政程序法 第16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地方制度法 第2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
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
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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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2303

●委託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委任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委辦

地方制度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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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8148
參考來源:http://www.c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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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6641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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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3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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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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