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託運人對貨物價值不實聲明,致載貨證券記載之「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符。貨物遭 共同海損犧牲後,補償額與分擔價值之計算方式為何?
(A)補償額與分擔價值均以實在價值為準
(B)補償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較低者為準
(C)補償額以金額較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較高者為準
(D)不得受補償,但仍須分擔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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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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