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占有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人則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
(B)占有人於占有之始須為善意並無過失,若係惡意占有則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C)占有人所占有者須係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若已登記之不動產則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D)時效完成後,此因非依法律行為所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故占有人不待登記即當然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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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54), C(875), D(65), E(0) #2098171
統計: A(90), B(154), C(875), D(65), E(0) #2098171
詳解 (共 4 筆)
#4194346
(A)占有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人則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 不限
(B)占有人於占有之始須為善意並無過失,若係惡意占有則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亦可惡意,僅時效取得長短之差別
(C)占有人所占有者須係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若已登記之不動產則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D)時效完成後,此因非依法律行為所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故占有人不待登記即當然取得所有權 須登記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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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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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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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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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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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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