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成立借用契約
(B)自行迴避係指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經服務機關通知後,即應自行迴避
(C)民意代表知有迴避義務者,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但不得參與表決
(D)非民意代表之其他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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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2), C(9), D(148), E(0) #171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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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A)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成立借用契約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B)自行迴避係指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經服務機關通知後,即應自行迴避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C)民意代表知有迴避義務者,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但不得參與表決

(D)非民意代表之其他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第10條

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C)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D) 必要時,由各該機關團體指定代理執行該職務之人。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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