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直轄市市長如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應由下列何機關處以罰鍰?
(A)考試院
(B)司法院
(C)行政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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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0), C(22), D(142), E(0) #1717872

詳解 (共 2 筆)

#255263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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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660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0條(罰鍰機關)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 
  一、監察院: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五)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少將編階以上之人員。 
   (六)本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二、法務部: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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