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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58384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地方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58384

年份:105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17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人之分割協議因消滅時效完成而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他共有人即得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
(B)共有物分割之效力溯及於共有成立之時起,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C)共有人相同之數筆不動產欲主張合併分割者,限於相鄰之不動產始得為之
(D)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分割之約定,其約定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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