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人之分割協議因消滅時效完成而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他共有人即得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
(B)共有物分割之效力溯及於共有成立之時起,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C)共有人相同之數筆不動產欲主張合併分割者,限於相鄰之不動產始得為之
(D)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分割之約定,其約定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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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6), B(176), C(93), D(209), E(0) #1482502
統計: A(666), B(176), C(93), D(209), E(0) #1482502
詳解 (共 6 筆)
#2410788
共有物分割
1.分割方式:協議分割【全體合意作出ㄧ個分割協議書】,裁判分割【因為無法達成協議或是協議因時效消滅而他共有人拒絕履行】,調處分割【土地法34-1】
2.分割取得單獨物權時機點
採用協議分割者,乃屬於法律行為,依據民法758條係在登記完畢後生效
採用裁判分割者,則依據民法759條,在判決確定時即取得所有權,嗣後經登記始有處分權
3.關於分割或管理約定,依據民法826-1而言都採取登記對抗主義,並非登記生效主義【即這兩種分管契約與分割協議都屬於私人間契約行為,於意思表示合致後即對共有人間有拘束效力,惟不能對共有人以外之人產生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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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3871
B)§824-1第1項,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
C)§824第5項,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也可以請求合併分割
D)協議分割屬債權契約,意思表示一致即對約定之當事人生效;§826-1之登記與否僅產生效力是否及於第三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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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8666
照3F的講解,那(D)應該也對呀,為什麼(D)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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