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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7 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體專有部分所有人公同共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
(B)專有部分可共有或單獨所有
(C)全體專有部分所有人公同共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公同部分
(D)頂樓之專有部分所有人得占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屋頂,並為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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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Fang Ting 幼兒園下 (2018/08/01)
區分所有權沒有.....看完整詳解
5F
傅柏翰 國一上 (2020/11/17)

(A)

799 第四項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
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6F
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 幼兒園下 (2022/07/11)

民 799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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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陳曼芸 國三下 (2024/10/23)

(A)(C)

民法 第799條4項: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B)(D)
民法 第799條1項: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民法 第799條3項: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17 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體專有部分所有人公同共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