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行政處分職權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原處分機關與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B)職權撤銷行政處分必須受益人之信賴行政處分繼續存在之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C)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效之日期
(D)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應給予之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 B(1518), C(142), D(222), E(0) #242371
統計: A(40), B(1518), C(142), D(222), E(0) #242371
詳解 (共 2 筆)
#336594
| 第一百十七條 |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41
0
#738470
(D)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2項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