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為無效?
(A) 發展觀光條例規定,違法者由交通部裁罰,交通部觀光局逕對違法之業者裁罰
(B) 台北縣辦理土地徵收,未於 15 日內發給補償
(C) 教育局發給學生中低收入戶證明
(D) 汽車所有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所受罰鍰處分,監理機關誤載為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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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6), B(339), C(2022), D(527), E(0) #326446
統計: A(726), B(339), C(2022), D(527), E(0) #326446
詳解 (共 10 筆)
#710300
(A) 交通部觀光局 ~ 違法 ~ 開出的罰單得撤銷
(C) 中低收入戶需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地方政府) 申請身份認定 教育部沒有權限 ~ 發的證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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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97643
(A)
僅違反層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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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97838
低收入戶證明應該是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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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56436
B
釋110:超過15天沒給錢,不影響原徵收處分效力(仍有效)。釋425:除非人民同意政府可以晚給,不然超過15天沒給就是侵害人民財產權。宣告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16條違憲。
釋516:有徵收即有補償。土地法235前段。超過15天沒給錢,原徵收處分失效。
釋652:原在15天內已給錢,但嗣後發現補償標準錯誤致金額短少(ex.因行政救濟或復審等,讓補償金提高)且確定後,基於保障人民財產權,機關應盡速撤銷原處分,另為新授益處分,並通知需用土地機關補給錢。若機關未在相當期限內(現行法尚未規定,但不得逾二年)發給,則原徵收處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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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樓上,無效係指自始不生效力,失效則是曾經生效過。B錯誤應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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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47756
「無效」乃即自始、確定、當然不生法律效力。
「失其效力」乃原係有效、嗣後失效。
因此B選項即便有問題也是在於事後失效,而非自始確定當然無效。
個人淺見,歡迎諸學長姊指正。
22
0
#847755
1.土地法§223I:
征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2.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16:
政府徵收土地,於請求法律解釋期間,致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發放補償地價,應無徵收無效之疑義。
(違憲已刪除-釋字425)
3.釋字110號,解釋文二:
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依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解釋,其征收土地核准案固應從此失其效力。但於上開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依法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有案者,不在此限。
嚴格來說,B選項因為有但書在,所以C答案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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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54426
(D)所有人誤載為使用人,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誤寫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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