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如何處理?
(A)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由人民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B)由立法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C)由司法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D)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由立法院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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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5), B(7), C(6), D(332), E(0) #247251
統計: A(1205), B(7), C(6), D(332), E(0) #247251
詳解 (共 3 筆)
#4716961
憲修2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
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
關規定。
憲修2-1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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