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都市更新之敘述,何者正確?
(A)都市更新案申請建築執照之相關法規適用,一律以申請建築執照日為準
(B)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前,主管機關應舉行聽證
(C)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在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者,主管機關得不舉行聽證
(D)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前,主管機關應舉行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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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6), C(149), D(63), E(0) #2592916
統計: A(11), B(46), C(149), D(63), E(0) #2592916
詳解 (共 3 筆)
#5233163
都市更新條例第83條
都市更新案申請建築執照之相關法規適用,以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前項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且其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報核者,得自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限申請者,其相關法規之適用,以申請建築執照日為準。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其執行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怠於處理時,實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處理,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邀集有關機關(構)、實施者及相關權利人協商處理,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審核處理。
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
一、於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三、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
四、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不服依前項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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