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實施權利變換都市更新事業時,下列何者非屬權利變換範圍內應提供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A)綠地
(B)停車場
(C)道路
(D)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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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5), C(24), D(202), E(0) #2592919
統計: A(15), B(35), C(24), D(202), E(0) #2592919
詳解 (共 2 筆)
#5174731
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第一項
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由實施者先行墊付,於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率、都市計畫規定與其相對投入及受益情形,計算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予實施者;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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