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地政士借牌給無地政士證照之第三人執行業務,依法應處以下列何種懲戒?
(A)罰鍰或警告
(B)警告或申誡
(C)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D)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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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1), C(80), D(151), E(0) #2592924

詳解 (共 2 筆)

#5222738
第 27 條
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六、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第 44 條
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並按次連續予以警告或申誡至改正為止。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條規定、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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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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