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憲法法庭判決,有關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資訊隱私權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權利
(B)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包含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但不包含退出權之一般性事後控制
(C)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 23 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 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D)如已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即不受憲法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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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981), C(133), D(1363), E(0) #3164028

詳解 (共 2 筆)

#5970488

111年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30】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及個資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資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資、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31】
    進一步而言,資訊隱私權保障當事人原則上就其個資,於受利用之前,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以及受利用中、後之事後控制權。除當事人就獲其同意或符合特定要件而允許未獲當事人同意而經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資,仍具事後控制權外,事後控制權之內涵並應包括請求刪除、停止利用或限制利用個資之權利。【32】
二、系爭規定一及二構成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限制【33】
    查個人健保資料包含系爭規定一之高敏感特種個資,具有高度個體差異,於客觀上非無以極端方式還原而間接識別特定當事人之可能性,此為科學上之事實。因此,個人健保資料無論為原始型態或經處理,均必然仍屬「得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當事人對於此類資料之自主控制權,受憲法保障。【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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