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務人員不服丙等之年終考績,得循下列何種途徑救濟?
(A)申訴、再申訴
(B)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C)復審、行政訴訟
(D)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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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5), B(664), C(5474), D(321), E(0) #2128337
統計: A(665), B(664), C(5474), D(321), E(0) #2128337
詳解 (共 10 筆)
#3772483
Daisy 高三上 (2017/09/25) 公務員救濟途徑 依照題意,要先了解考列丙等會發生什麼事情。 考列丙等除了無考績獎金外,不能領取年終獎金也不能陞任。 複審的標的是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 比較嚴重的權益受損才可以提起複審->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相對的如果只是對工作條件、管理措施不滿 就是走申訴、再申訴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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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1610
104.8決議
年終考績列丙等之法律效果, 除無考績獎金外, 甚至不能領取年終工作獎金, 亦不得辦理升任, 對於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以及升遷權亦有影響。基於憲16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得提起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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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5387
一、教師
(一)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教師評量),依釋字736號解釋及教師法第42條以下規定,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1.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2. 訴願、行政訴訟(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教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教師法第42條以下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1. 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2. 民事訴訟。
(三)各公私立學校不服再申訴之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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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3597
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比較嚴重的權益受損>複審、行政訴訟
對工作條件、管理措施不滿>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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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6443
考績丙等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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